【已刪除】33 鐵路沿線建築物因妨礙行車視線,依鐵路法第61條規定拆除者,依同條規定如何辦理?
(A) 得依法申請國賠
(B) 拆除前應先取得法院執行命令
(C) 應給予相等之補償
(D) 拆除時應選擇最迅速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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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51), C(2790), D(110), E(0) #355178

詳解 (共 3 筆)

#458812
第六十一條(鐵路沿線公私建築之限制)
  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建築,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
  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
  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
  前二項之修改、拆除或砍伐、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等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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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61條規定已經不是"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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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

【已刪除】33 鐵路沿線建築物因妨礙行車視線,依鐵路法第61條規定強制拆除者,依同條規定如何辦理? (A) 得依法申請國賠 (B) 拆除前應先取得法院執行命令 (C) 應給予相等之補償 (D) 拆除時應選擇最迅速之方法為之

修改成為

33 鐵路沿線建築物因妨礙行車視線,依鐵路法第61條規定拆除者,依同條規定如何辦理? (A) 得依法申請國賠 (B) 拆除前應先取得法院執行命令 (C) 應給予相等之補償 (D) 拆除時應選擇最迅速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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