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5 對鐵路行車事故,依鐵路法應負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之機關(構)為何?
(A). 行政院
(B).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C). 交通部
(D). 鐵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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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0), C(431), D(950), E(0) #324630

詳解 (共 10 筆)

#321644

鐵路法第56條第3款

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並採取預防措施.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user-100000239447510.htm#ixzz1sgacn4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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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911
鐵路因行車或其他事故之肇事原因及其責任,必要時由鐵路監理機構聘請專家組成小組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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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1236
鐵路法修法後已刪除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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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581
phpQLlI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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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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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041
未依56條辦理者,依67條可罰30至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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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415

第 56

 

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         

二、對從業人員應予以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鐵路法令之規定。有關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三、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並採取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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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69
請問是在第鐵路法幾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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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100

56-5條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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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166
請問本條是不是已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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