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鐵路法,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之行為者,可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 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B).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C). 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D). 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07), B(64), C(32), D(38), E(0) #324637

詳解 (共 2 筆)

#1033621

法規已修改:建議修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

    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10
0
#1032254
法條是不是有改過???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