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鐵路法,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之行為者,可處新 臺幣多少罰鍰?
(A) 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B)二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鍰
(C)一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鍰
(D)二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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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2), B(48), C(47), D(27), E(0) #324470

詳解 (共 2 筆)

#929024

法規已修改:建議修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


    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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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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