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附掛或已埋設之管線、溝渠,因鐵路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除或遷移時,所需費用如何 分擔?
(A)由鐵路機構全數負擔
(B)由鐵路機構及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各半負 擔
(C)由鐵路機構負擔三分之二及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三分之一
(D)由鐵 路機構負擔四分之三及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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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4145), C(62), D(36), E(0) #324476

詳解 (共 1 筆)

#503404

第十八條(埋設、附掛管線溝渠之施工)

  於鐵路橋樑附掛管線者,應協調鐵路機構同意後,始得施工。在鐵路用地內或穿越鐵路路基埋設管線、溝渠者,應備具工程設計圖徵得鐵路機構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其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已附掛或已埋設之管線、溝渠,因鐵路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除或遷移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及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各半負擔

第十九條(建築及車輛製造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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