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5 有關「函」之撰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在「主旨」內敘明
(B)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首長職銜需寫全名,以示慎重
(C)承轉公文,應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
(D)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等,應寫入「辦法」內
統計: A(3013), B(1401), C(807), D(621), E(0) #2350768
詳解 (共 5 筆)
b文末首長簽屬、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 姓 ,名字則以00表示。
c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盡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d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等,應寫入「主旨]內 .
35 有關「函」之撰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在「主旨」內敘明---(O)
(B)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首長職銜需寫全名 之後可僅書「姓」,以示慎重--->(X)
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OO」表示。
(C)承轉公文,不宜應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X)
承轉公文,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
(D)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等,應寫入「辦法」 「主旨」內 -->(X)
文書處理手冊
十九、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2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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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二)簽之撰擬:
1、款式:
(1)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
(2)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1段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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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不重複「說明」。
3、本手冊所訂「簽」之作法舉例,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行文時應一致採用,至各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得參照自行規定。
(三)稿之撰擬:
1、草擬公文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2、撰擬要領:
(1)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如「令」、「函」、「書函」、「公告」等。
(2)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甲、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乙、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己、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庚、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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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