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590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為:
(A)每週四十八小時
(B)每週四十四小時
(C)每二週八十四小時
(D)每二週八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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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1), C(98), D(13), E(0) #778655

詳解 (共 2 筆)

#1077019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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