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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36.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故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行使,下列要件何者錯誤?
(A)行使主體須為他共有人
(B)於買賣時方得適用
(C)須以同一價格主張優先承購
(D)須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表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4F
jasper999962 國三下 (2020/10/20)

向各位請益一下


系爭選項B是否有爭議,根據土地法34-1條執行要點,不一定要買賣方得適用,僅要有償移轉排除信託及共有物分割,均適用,故我認為B不完全正確。


惟上述執行要點是106年底訂定,所以可能在考題當時後的背景下屬正確。



5F
阿璇 國三上 (2020/10/21)

不負責回應:

個人覺得"於買賣時方得適用"應該可以解釋為-->在買賣的時候可以適用

所以此答案應該也算正確

如果真的到了考試那天

(D)須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表示-->很明確的有錯誤

咱們就選它吧!

以上是個人想法,如果有誤,還請多多包涵!

6F
jasper999962 國三下 (2020/10/21)

謝謝分享

【已刪除】36.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