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7下列關於拋棄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於放棄對土地之佔有時,始生效力
(C)應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分地租
統計: A(537), B(2527), C(276), D(476), E(10) #166957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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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正確
順便補充 |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地上權人拋棄其地上權時,至遲應於何時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A) 3 個月前 (B) 6 個月前 (C)
9 個月前 (D) 1 年前
100 年 - 100年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概要#5474答案:D
(1) 無約定地租 → 得隨時拋棄
(2) 有約定地租+ 定有期限 → 原則上支付3年分地租而拋棄
(3) 有約定地租+未定有期限 → 原則上支付1年分地租 or 1年前通知地主而拋棄
甲有A地一筆,設定地上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若乙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時,甲得不經催告終止地上權
(B)乙原則上不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丙,但地上權之期限逾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C)因不可抗力而妨礙A地之使用時,乙不得請求甲減少地租
(D)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專技◆民法概要- 101 年 - 101年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民法概要)#9417答案:C
A.第836條
Ⅰ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補充:Q:請問民法第836條之1問題.?
1.請問地上權問題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請問第三人指的是誰? 地上權人、土地所有權讓與人或受讓人?
2.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是否都必須登記? 登記機關為法院?
ANS:
1地上權有地租之約定,而其預付地租之事實未經登記者 ,僅有債權之效力 ,地上權人仍應向受讓人支付地租;惟其得向讓與人請求返還該預付部分。
所謂第三人,指土地及地上權之受讓人 或其他第三人(例如抵押權人 )
2民法第758條第1項
不動產物權 ,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登記機關為不動產所轄之地政事務所 。
B.第838條
Ⅰ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Ⅲ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第833-1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C.第 837 條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地上權係持續不間斷,且交付地上權人使用收益,自交付日起,風險利益均歸地上權人,而不可抗力不過一短暫時間而已,當然不可要求減少租金。但土地價值之升降,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租金,係與社會經濟景氣趨勢相關,且經過期間相對較長,准許當事人聲請增減租金,其權利義務相等。
D.第841條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地上權人,如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時,得否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A). 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B). 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C). 僅得請求減少租金
(D). 僅得請求減少租金至二分之一
100 年 -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答案:A
837: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地上權是不動產物權,其物權變動一定要登記始生效力喔!
樓上你說的沒錯,民法834~836在99年的時後有修法,你說的是正確的。
大一以上的麻煩把這一題也刪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