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7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審理案件,其可決人數之通過或決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解釋憲法,應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同意
(B)宣告命令牴觸憲法,至少以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C)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
(D)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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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6), B(1055), C(5646), D(1209), E(0) #858502
統計: A(1016), B(1055), C(5646), D(1209), E(0) #858502
詳解 (共 10 筆)
#1341376
憲法大~所以 2/3出 2/3同意 (解釋憲法、法律牴觸憲法)
憲法大~命令小 2/3出 1/2同意 (命令牴觸憲法)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小小 1/2出 1/2同意
以上只要記得,憲法大其他小,不是 2/3 就是 1/2 這其實不算難計
政黨違憲(很難辦所以3/4) 3/4出 判2/3(大) 裁定1/2(小)
我覺得比修憲修法律那些好記,因為數字簡單,可以試試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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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846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解釋憲法,大法官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 (第14條 )
法律違憲,大法官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第14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7條)
命令違憲,大法官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1/2同意 (第14條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總額1/2之出席,及出席人數1/2之同意(第14條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3/4出席2/3之同意(言辯);大法官3/4出席1/2之同意(無言辯)。(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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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539
(A)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 (B)宣告命令牴觸憲法,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D)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2/3之同意 參考法條:(A)(B)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 (D)同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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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169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憲政法庭言詞辯論3/4出席。
判決之評議:參與言詞辯論之2/3同意。
裁定之評議:3/4出席,出席1/2同意。
憲政法庭言詞辯論3/4出席。
判決之評議:參與言詞辯論之2/3同意。
裁定之評議:3/4出席,出席1/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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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408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4 條
大法官(A)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方得通過。但(B)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C)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第 25 條
憲法法庭對於(D)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2/3之同意決定之。
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21條但書(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之限制內。)為裁判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3/4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如果就重要性排列來說:
(1)政黨違憲:現有3/4出席
->裁定1/2同意
->判決參與言詞辯論2/3同意
(2)憲法:2/3出席、2/3同意
(3)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1/2出席、1/2同意
(4)命令:X -> 1/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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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6581
言詞辯論
不是三言兩語能解決
3/4、2/3 我是記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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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728
裁定:3/4出席,1/2同意 -> 直接判定 (無言裁定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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