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權行使之範圍?
(A)民事訴訟之審判
(B)公務員之懲戒
(C)律師懲戒之覆審
(D)審理總統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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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5), B(721), C(1347), D(5377), E(0) #858503
統計: A(475), B(721), C(1347), D(5377), E(0) #858503
詳解 (共 10 筆)
#1533820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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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685
D的疑問應該是在這裡
憲法法庭是審理總統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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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733
依律師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
總統罷免案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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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789
憲法增修條文§2第九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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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788
憲法§77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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