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以 800 元向乙訂購蛋糕,甲與家人享用該蛋糕後,因食物中毒送醫急診。事後證實是因師傅丙使用過 期奶油製作所致。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得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請求乙對丙之侵權行為連帶負責
(B)甲得向乙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惟賠償金額之計算無須考量乙之經濟因素
(C)甲之中毒不可歸責於乙,乙無須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D)乙對丙之過失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但其責任不包含甲所主張之精神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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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6), B(35), C(32), D(333), E(0) #858513

詳解 (共 3 筆)

#1144369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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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961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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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380

第 218 條 (因賠償義務人生計關係之酌減)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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