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向乙借用書籍,未約定返還期限。甲使用完畢後,攜該書至乙住所欲返還時,適逢乙出差至國外。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甲係臨時起意返還該書,則甲仍應繼續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書
(B)無論有何種事由,因甲已準備履行其返還義務,乙應負受領遲延之責任
(C)如甲事前已數次聯絡乙但都連絡不上時,已盡力之甲無可歸責事由,乙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D)甲之返還行為即使係基於乙事前之催告所為,但於實際返還前甲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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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0), B(36), C(352), D(366), E(0) #858514

詳解 (共 10 筆)

#1544071
(D)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而為給付,而債權人又延遲受領=§236但書之情形,所以由債權人負延遲責任。並依照民法§237,債務人於債權人延遲的情況中,僅就故意與重大過失負責,不用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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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201
(A)使用借貸依§468負善良管理人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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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626
一.甲與乙之行為依據民法第464條  (使用借貸)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二.雙方未約定該書返還期限
故依民法地236條 (一時受領遲延)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其中"   給付無確定期限,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
因他們無約定返還期限,所以乙不須負遲延責任
 

甲應以民法第468條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第468條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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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305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一時受領遲延)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三十七條 (受領遲延時債務人責任)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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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621
(有誤請指教)C.470II+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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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1303

第 236 條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 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 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故乙不負延遲責任

第 468 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

->借用為無償故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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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5535
(D)題意是債務人經催告而債權人遲延受領...
(共 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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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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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948
請問B.D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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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619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一時受領遲延)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其中"   給付無確定期限,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
 
所以乙不須負遲延責任,因他們無約定返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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