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選擇之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選擇之債的選擇權,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屬於債權人
(B)選擇之債若約定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C)選擇之債的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給付者,且其不能事由之發生,非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時, 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
(D)選擇之債選擇之效力,溯及於債之發生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93), B(94), C(320), D(170), E(0) #858512

詳解 (共 5 筆)

#1263219

(A)

第 208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B)

第 209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為之。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債務人意思表示為之。

(C)

第 211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D)

第 212

 

選擇之效力,溯及於債之發生時

46
0
#2473017
第二百十一條(選擇之債之給付不能)   ...
(共 5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1
#1364514
給付不能問題(211條)
不可歸責於無選擇權人:存於餘存給付
可歸責於無選擇權人:各宗給付不受影響
12
0
#1106678
民208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8
0
#1266354
請問C在講什麼,可以舉例子嗎,謝謝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