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7.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規定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 以幾 人為原則?
(A)10
(B)15
(C)20
(D)25人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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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394), C(134), D(88), E(0) #229829

詳解 (共 7 筆)

#211708

99.09.03修法

第 7 條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 二十五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考量 ,適度規範生師比。 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 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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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149

 101.08.27 廢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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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26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七條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二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五人,直轄市、縣(市)管機關並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考量,適度規範生師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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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999

名  稱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2 08 01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08 27

資料更新

民國 102 04 26

法規類別

組改前廢止法規教育科學文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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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720

謝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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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0778

補充相關法規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訂定之。)

法規名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 5 條

1.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2.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3.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4.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5.國民小學得視身心障礙兒童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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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89
本條文已廢止,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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