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7.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規定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
以幾 人為原則?
(A)10
(B)15
(C)20
(D)25人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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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394), C(134), D(88), E(0) #229829
統計: A(57), B(394), C(134), D(88), E(0) #229829
詳解 (共 7 筆)
#211708
99.09.03修法
| 第 7 條 |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 二十五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考量 ,適度規範生師比。 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 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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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149
101.08.27 廢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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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26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七條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二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五人,直轄市、縣(市)管機關並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考量,適度規範生師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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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999
名 稱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更新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組改前廢止法規>教育科學文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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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720
謝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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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0778
補充相關法規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訂定之。)
| 法規名稱: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1.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2.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3.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4.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5.國民小學得視身心障礙兒童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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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89
本條文已廢止,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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