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據教育基本法,下列何者不屬於中央教育權限?
(A)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B)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C)國小校長遴選
(D)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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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41), C(3275), D(63), E(0) #229833
統計: A(43), B(141), C(3275), D(63), E(0) #229833
詳解 (共 4 筆)
#439077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
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
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
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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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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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1893
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 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 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 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第三款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於師資培育之大 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 作年資。 國民中學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 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 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 及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校長資格,除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曾 任教育學院、系專任講師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三年以上,並應持有中等學校 教師證書;前項第三款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並得 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持有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教師 ,其兼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者,得以該主任年資,採計為第一項第三款國 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 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 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至少三 年,及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除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 得曾任教育學院、系專任副教授或曾任與擬任職業學校性質相關學科專任 副教授,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二年以上,並具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 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一年以上,且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前項第三款高 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並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 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民族藝術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曾任高 級中等學校或專科以上學校之戲劇、藝術或其相關科、系(所、學程)教 師二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主管職務、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 當之教育、文化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持有學校所設最高教育階段教師證書及具備特殊教育 之專業知能,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 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三年以上,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 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 至少三年,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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