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8 下列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
(B)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天,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C)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D)僱用受僱者二百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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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5), C(13), D(15), E(0) #925132
統計: A(34), B(15), C(13), D(15), E(0) #925132
詳解 (共 2 筆)
#3535854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15條
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15條
⋯⋯
受雇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給予陪產假五日
第16條
⋯⋯
受雇者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雇者負擔之保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第23條
雇用受雇者一百人以上,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1.哺(集)乳室
2.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雇用受雇者一百人以上,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1.哺(集)乳室
2.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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