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可以修回AC囉!!!感謝 不然真的會一直錯亂
根據我的老師
這題現在全錯喔
A
(一)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適用憲法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解釋;倘為下級機關聲請,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關於層轉,其作用乃認下級機關遇法規範有違憲之疑義,應由其上級之最高機關作成是否違憲之判斷。基於行政層級上下一體之本質,原法關於層轉之設計,已無異於由最高機關行使聲請之權責。本次修正爰將聲請主體修正為「國家最高機關」,並刪除原條文關於「層轉」之規定,另增訂第二項,以強化其上下層級關係。 (二)國家最高機關之存在,具有追求維護憲政秩序及客觀公共利益之目的,其聲請憲法法庭判決,雖不以其本身或下級機...
(一)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適用憲法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解釋;倘為下級機關聲請,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關於層轉,其作用乃認下級機關遇法規範有違憲之疑義,應由其上級之最高機關作成是否違憲之判斷。基於行政層級上下一體之本質,原法關於層轉之設計,已無異於由最高機關行使聲請之權責。本次修正爰將聲請主體修正為「國家最高機關」,並刪除原條文關於「層轉」之規定,另增訂第二項,以強化其上下層級關係。 (二)國家最高機關之存在,具有追求維護憲政秩序及客觀公共利益之目的,其聲請憲法法庭判決,雖不以其本身或下級機關於憲法上權限受到侵害為前提,惟仍應以其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為要件,以落實聲請程序之事件性。又其就下級機關行使職權所遇之法規範違憲疑義,如無法於職權範圍內自行排除者,其得主動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亦得被動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三)國家最高機關,指依據憲法所設國家各權力之最高機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具代表國家之特殊身分,於行使法定職權時,亦為憲法上之國家最高機關;且參照釋憲實務,其亦得為解釋憲法案件之聲請主體。 (四)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在體系上屬於行政部門,於辦理中央委辦事項時,仍應受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如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循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至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或其立法機關,於其辦理地方自治事項之職權範圍內,認所適用之中央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法另設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之規定,不在本條規範範圍,併予說明。
C 二、本條放寬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立法委員聲請憲審查之聲請要件:(一)降低聲請人數為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即得聲請,(二)刪除原條文「適用法律」之限制。
【已刪除】38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之規定,關於聲請解釋憲法之事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