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8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每滿多少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
(A)三人
(B)五人
(C)七人
(D)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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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0), C(3), D(0), E(0) #1020048
統計: A(13), B(20), C(3), D(0), E(0) #1020048
詳解 (共 2 筆)
#2557831
| 法規名稱: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 |
第 9 條
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 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 ,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 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 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修正後已無"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每滿多少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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