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何人為召集人?
(A)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
(B)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長
(C)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教育小組召集人
(D)直轄市及縣(市)教師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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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4), C(44), D(3), E(0) #10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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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0655
教育基本法第10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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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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