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定,身心障礙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多少人為原則?
(A)八人
(B)十五人
(C)二十人
(D)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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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6), C(2), D(5), E(0) #1020054

詳解 (共 3 筆)

#254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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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2540
名  稱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第 6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原題目

44 依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之規定,身心障礙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多少人為原則? (A)十人 (B)十五人 (C)二十人 (D)二十五人

修改為

44 依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定,身心障礙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多少人為原則? (A)八人 (B)十五人 (C)二十人 (D)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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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017
原本題目:44 依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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