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定,身心障礙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多少人為原則?
(A)八人
(B)十五人
(C)二十人
(D)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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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6), C(2), D(5), E(0) #1020054
統計: A(34), B(16), C(2), D(5), E(0) #1020054
詳解 (共 3 筆)
#2562540
| 名 稱 |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
第 6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原題目
44 依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之規定,身心障礙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多少人為原則? (A)十人 (B)十五人 (C)二十人 (D)二十五人
修改為
44 依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定,身心障礙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多少人為原則? (A)八人 (B)十五人 (C)二十人 (D)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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