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8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方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實施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指定區域為之; 其中乙類物質,每次棄置均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 洋,且船舶對海洋環境有造成污染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禁止其航行或開航
(B)海洋棄置物之來源,係指海洋實驗之投棄或利用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設施,運送物質至 海上傾倒、排洩或處置
(C)棄置海洋污染防治法所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致嚴重污染海域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D)實施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之船舶或海洋設施之管理人,應製作執行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作業之紀 錄,並定期將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及接受查核。前述紀錄,管理人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 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