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9 依我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
(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而涉訟者
(C)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D)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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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3), B(155), C(528), D(207), E(144) #1807007
統計: A(3923), B(155), C(528), D(207), E(144) #1807007
詳解 (共 8 筆)
#3453729
給自己看的
簡易: 稅緩財收微40下 (睡完才收回40下)
稅捐、不服罰緩、公法財產、收容、輕微處分 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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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776
依最新修法規定 這題有問題吧
第 229 條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D)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D選項很明顯也適用簡易程序 不懂錯在哪裡
(D)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D選項很明顯也適用簡易程序 不懂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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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384
此題ABCD都對
新法在23年8月中開始施行~
(圖片來源司法院官網)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72-666165-9b49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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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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