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1 下列文句「」內的用詞,何者不符合法律統一用語?
(A)「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B)「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C)教育部「立」中部辦公室
(D)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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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214), C(5250), D(512), E(0) #186331

詳解 (共 4 筆)

#144363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機關

如:「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教育部設文化局,……」。

」人員

如:「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

第九十八條

不寫為:「第九八條」。

第一百條

不寫為:「第一00條」。

第一百十八條

不寫為:「第一百『一』十八條」。

自公布日施行

不寫為:「自公『佈』『之』日施行」。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

」五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

」五千元以下罰鍰

罰鍰用「處」不用「科」,且不寫為:「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準用「第○條」之規定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法其他條文時,不寫「『本法』第○條」而逕書「第○條」。如:「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條其他各項規定時,不寫「『本條』第○項」,而逕書「第○項」。如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制定」與「訂定

法律之「創制」,用「制定」;行政命令之制作,用「訂定」。

製定」、「製作

書、表、證照、冊據等,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或「製作」,即用「製」不用「制」。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

法律條文中之序數不用大寫,即不寫為「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佰、仟」。

零、萬

法律條文中之數字「零、萬」不寫為:「0、万」。


199
3
#817193
先"設"後"置"
先建房 後才有人 在裡面辦公
這樣應該好記多
50
0
#1158087
"置"人於死

"設"機關
29
1
#4703828
我是這樣記:

因有些不理性的民眾會向機關丟(射)雞蛋~~~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887210
未解鎖
「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罰金用「科」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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