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2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多久內,向加 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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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6 個月
(C) 9 個月
(D) 1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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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5), C(1), D(191), E(24) #1717529
統計: A(30), B(25), C(1), D(191), E(24) #1717529
詳解 (共 3 筆)
#2792089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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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996
已修法,無正確答案
性騷擾防治法 第14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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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1339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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