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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任滿二十五年者,符合下列那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月退休金?
(A)年滿四十歲
(B)年滿五十歲
(C)年滿五十五歲
(D)年滿六十歲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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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8), C(141), D(521), E(2) #310120

詳解 (共 3 筆)

#502173
85制 85-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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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140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11條

 

第4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第11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
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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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902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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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後退休者,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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