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3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則下列關於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其約定為無效
(B)債權人受領有效
(C)其約定效力未定
(D)債權人得請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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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2), B(2126), C(128), D(67), E(0) #138584
統計: A(1532), B(2126), C(128), D(67), E(0) #138584
詳解 (共 10 筆)
#112865
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但是如果債務人自願要給我,我當然可以收阿!有錢拿幹嘛不要!
所以債權人受領有效!
所以債權人受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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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752
26.民法對約定利率之限制為年利率不得超過:
(A)百分之十五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二十五
(D)百分之三十
(A)百分之十五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二十五
(D)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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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689
其約定為無效==>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故不是 整個無效 只有超過無效
但傻傻得又給 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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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925
民法第205條指的對於超過周年利率20%,其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是無效喔,是無請求權。
無請求權跟無效的概念還是有差...
若是超過部分無效的話,已為給付之債務人就超過的部分得依不當得利為請求返還;
無請求權的話就僅是無法就超過額的部分請求支付,債務人仍要給也還是有法律上的原因,得為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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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40
| 【裁判字號】:91年台簡抗字第49號 | |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
| 【裁判日期】: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 | |
| 【裁判要旨】: |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 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當事人將包含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 延欠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 利率之限制。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過限額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 權,以貫徹「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之立法目的。又債之更改, 固在消滅舊債務,以成立新債務,惟超過限額部分之利息,法律既特別規 定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債權人自不能以債之更改方式,使之成為有請求 權,否則無異助長脫法行為,難以保護經濟上之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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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6554
民法205條有修改喔~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所以不是百分之二十了~大家不要記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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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349
可是好怪哦
既然沒有請求權存在的話,那為什麼不能用不當得利把他要回來...根本沒有基本權利在阿...
跟消滅時效完成發生抗辯權不一樣吧?
不太懂為什麼不能用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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