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3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則下列關於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其約定為無效
(B)債權人受領有效
(C)其約定效力未定
(D)債權人得請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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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2), B(2126), C(128), D(67), E(0) #138584

詳解 (共 10 筆)

#112865
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但是如果債務人自願要給我,我當然可以收阿!有錢拿幹嘛不要!
所以債權人受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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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689


其約定為無效==>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故不是 整個無效 只有超過無效

 

但傻傻得又給 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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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925
民法第205條指的對於超過周年利率20%,其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是無效喔,是無請求權。

無請求權跟無效的概念還是有差...
若是超過部分無效的話,已為給付之債務人就超過的部分得依不當得利為請求返還;
無請求權的話就僅是無法就超過額的部分請求支付,債務人仍要給也還是有法律上的原因,得為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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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40
【裁判字號】:91年台簡抗字第49號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裁判日期】: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要旨】:民法第二零五條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
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當事人將包含超過週年二十部分之
延欠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
利率之限制。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過限額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
權,以貫徹「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之立法目的。又債之更改,
固在消滅舊債務,以成立新債務,惟超過限額部分之利息,法律既特別規
定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債權人自不能以債之更改方式,使之成為有請求
權,否則無異助長脫法行為,難以保護經濟上之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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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6554

民法205條有修改喔~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所以不是百分之二十了~大家不要記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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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741
民法
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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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994
法律規定你最多賠償對方10元  阿你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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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349

可是好怪哦

既然沒有請求權存在的話,那為什麼不能用不當得利把他要回來...根本沒有基本權利在阿...

跟消滅時效完成發生抗辯權不一樣吧?

不太懂為什麼不能用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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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329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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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35233
未解鎖
民法205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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