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3. 甲公司上市時排除獲利能力條件,乙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且具市場
性明確意見書而申請上市,甲、乙公司之董事及股東因上市提交集中保管股票,分別須至上市買
賣滿多久後可領回一半?
(A)1 年、1 年
(B)6 個月、1 年
(C)1 年、6 個月
(D)6 個月、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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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8), B(245), C(292), D(194), E(0) #2116005
統計: A(518), B(245), C(292), D(194), E(0) #2116005
詳解 (共 2 筆)
#4695314
答案更改囉~~~
1.發行公司之董事及股東依第一項規定提交集中保管之股票,自上市買賣開 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領回二分之一,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 始得全數領回。
2.但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申請上市者或依第五條、第二 十條第三項申請上市之科技事業,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 領回四分之一,其後每屆滿六個月可繼續領回四分之一,自上市買賣開始 日起屆滿二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1.發行公司之董事及股東依第一項規定提交集中保管之股票,自上市買賣開 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領回二分之一,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 始得全數領回。
2.但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申請上市者或依第五條、第二 十條第三項申請上市之科技事業,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 領回四分之一,其後每屆滿六個月可繼續領回四分之一,自上市買賣開始 日起屆滿二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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