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4 下列何者非辯護人得實行的權利?
(A)審判中,閱卷權
(B)審判中,證據調查聲請權
(C)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
(D)審判中,抗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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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3), C(109), D(757), E(0) #1648038
統計: A(41), B(63), C(109), D(757), E(0) #1648038
詳解 (共 3 筆)
#2942589
403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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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8040
(A)審判中,閱卷權(O;辯護人得行權利)
(B)審判中,證據調查聲請權(O;辯護人得行權利)
(C)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O;辯護人得行權利)
(D)審判中,抗告權(X;非辯護人得行權利。補充:原則當事人才有抗告權;例外: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它非當事人受裁定處分)
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辯護人之閱卷、抄錄、重製或攝影)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 (職權調查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 第 107 條 (羈押之撤銷)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 (抗告權人及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 第 3 條 (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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