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5 甲有 A 屋一棟、B 地一宗與 C 屋一棟。甲先將 A 屋出租給乙,再將 B 地與 C 屋出賣給丙,該等案
件均委由仲介業或地政士處理。依現行規定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並無義務在簽訂 A 屋租約後,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A 屋之實價
(B)甲有義務在 B 地移轉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B 地之實價
(C)甲有義務在 C 屋移轉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C 屋之實價
(D)乙有義務在 B 地與 C 屋申請移轉登記時,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B 地與 C 屋之實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6), B(45), C(46), D(89), E(0) #1028400
統計: A(366), B(45), C(46), D(89), E(0) #1028400
詳解 (共 3 筆)
#1528646
平均地權條例 第47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
0
#4108388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已修法,刪除第三項及修改第二項內容,所以現在甲有義務申報喔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
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
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
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
簡稱申報登錄資訊)。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關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之規定,不予適用
6
0
#1456015
BCD應為地政士申報?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