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6 甲男乙女為夫妻,兩人皆任職於私人企業並育有 3 歲女兒。某日因女兒於幼兒園感染腸病毒併發重症
送加護病房需有家屬照顧,甲男於是向其雇主請家庭照顧假 5 日。試問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男之雇主雖不得拒絕甲男之請求,但可視為缺勤
(B)甲男之雇主得以甲男非主要照顧者,應由乙女請家庭照顧假為理由拒絕甲男之請求
(C)甲男之雇主雖不得拒絕甲男之請求,但評估考績時得將此納入考量而為不利於甲男之決定
(D)若乙女在幼兒園通知前剛好已離職在家,則除非有正當理由,甲男不可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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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87), C(139), D(446), E(0) #2770866
統計: A(134), B(87), C(139), D(446), E(0) #2770866
詳解 (共 5 筆)
#5334103
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10/12/28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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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家庭照顧假在修法後已刪除限制,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需有正當理由,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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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602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 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 者自無須請假。
補充:夫妻同為公務人員若皆為就業狀態,並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之適 用。該夫妻可否同時依該法請家庭照顧假,仍應視個別受僱者於申請時,是否符合家庭照顧假 之法定要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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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913
A甲男之雇主雖不得拒絕甲男之請求,但可視為缺勤
→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B甲男之雇主得以甲男非主要照顧者,應由乙女請家庭照顧假為理由拒絕甲男之請求 (可參考3F) →除非受雇者之配偶未就業
C甲男之雇主雖不得拒絕甲男之請求,但評估考績時得將此納入考量而為不利於甲男之決定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D若乙女在幼兒園通知前剛好已離職在家,則除非有正當理由,甲男不可請家庭照顧假
PS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參考連結資料 : 家庭照顧假規定全攻略!律師教你提家庭照顧假證明! - 8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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