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6.下列有關公文之結構,何者為非:
(A)本文即公文之主體,應將行文之原因、內容、目 的作淺顯明確之敘述
(B)受文者為行文之對象,應 寫在發文者之前,並書寫全銜
(C)公文在發文時應 記國曆年月日及編列發文字號
(D)機關名稱應寫全 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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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628), C(79), D(74), E(0) #584220

詳解 (共 5 筆)

#908621
(B)受文者為行文之對象,應寫在發文者之前,並書寫全銜--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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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5116

發文者就是公文最上面、第一行、字寫最大放在中間的那行啊,譬如「臺中市政府 函」這就是發文者。

受文者前面有寫受文者,譬如「受文者: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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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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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919
不懂∼請問可以根據(B)舉個例子嗎?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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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76
B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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