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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47甲因慢性疾病居住他處調養,未於住所居住,亦未委託他人代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乃以寄存送達方式,將判決書寄存於住居所所在地之郵局。甲返回住所後,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惟已逾20日上訴期間,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得依下列何項理由請求救濟?
(A)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得聲請回復原狀後,提起上訴
(B)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採寄存送達為不合法,甲得提起上訴
(C)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非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已逾上訴期間,不得聲請上訴救濟
(D)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判決確定之不變期間,應自甲出院實際得受領時起算,甲得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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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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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ia168888 高二上 (2013/04/01)
甲是因為「未委託他人」代收,非屬不可歸責於己也就是說,責任歸屬於他自己,因為他-「未委託他人」行程法第八十三條第 83 條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 送達。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看完整詳解
6F
蔡明楨 高一下 (2013/07/04)

政府的意思就是: 不管你生什麼病   就算病的要死了,也是你家的事,起因於"你" 可歸責

若有天災地變,非人意所能控制的, 才算不可歸責。

要從你身上罰錢, 當然要嚴苛,不然怎麼罰得到錢呢

7F
方翔 大一下 (2013/12/11)
倒過來說,法院有案子在,如果自己都不在乎,政府還管你那麼多

【已刪除】47甲因慢性疾病居住他處調養,未於住所居住,亦未委託他人代收,臺北高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