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定義如下:
一、常態編班:依學生個別學習差異,以常態分布原則編成班級。
二、分組學習:就學生之學習成就、興趣、性向、能力等屬性差異,將相似屬性之學生,施予適性化或個別化之分組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