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8.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定重量以下之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為小包
(B)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得作小包交寄
(C)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亦得作包裹交寄
(D)小包只能在國內互寄,不能寄往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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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 B(500), C(670), D(9363), E(1) #172989
統計: A(354), B(500), C(670), D(9363), E(1) #172989
詳解 (共 4 筆)
#352583
小包: 國內互寄每件限制一公斤
國外互寄每件限制兩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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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319
第 四十五 條 小包指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
國內互寄小包,每件重量限制為一公斤;寄往國外者,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公斤。
小包之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
小包應於封面註明「小包」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見附表二),並應黏貼綠色報關簽條,其申報價值逾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三00計算單位者,另附規定份數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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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149
To 4F:看起來是不行耶...
《郵務營業規章》
《郵務營業規章》
§11第一項: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無論書寫、打字或複印,或是否緘封,除明信片、郵簡及本規章所定之混合交寄郵件外,均應按信函交寄。
§4:
本公司經營基本郵件業務如下:
一、 信函 。
二、 明信片 。
三、 特製郵簡。
四、 新聞紙、雜誌 。
五、 印刷物 。
六、 盲人文件 。
七、 電子函件。
八、 小包 。
九、 包裹。
前項基本郵件業務除包裹外,統稱函件。
一、 信函 。
二、 明信片 。
三、 特製郵簡。
四、 新聞紙、雜誌 。
五、 印刷物 。
六、 盲人文件 。
七、 電子函件。
八、 小包 。
九、 包裹。
前項基本郵件業務除包裹外,統稱函件。
§133第一項:
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遞,其總重量不得逾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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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357
想請問一下,那小包不能寄送具通信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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