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 下列何種情形,公務員不得提起復審救濟?
(A)公務員請求福利互助金遭拒絕
(B)機關將公務員免職之處分
(C)機關對公務員記一大過之處分
(D)公務員請求退休金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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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3), B(95), C(5579), D(61), E(0) #971653
統計: A(963), B(95), C(5579), D(61), E(0) #971653
詳解 (共 10 筆)
#1338955
(A)釋字第 312 號
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公務人員退休,依據法令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乃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如有爭執,自應依此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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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698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不許以訴訟請求救濟」,亦即記一大過處分依上開解釋意旨,因未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其服公職之權利,尚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從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相關規定所為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懲處等,於現行實務上,尚不得依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起復審;惟因其仍屬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範圍,仍得依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申訴管道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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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864
行政處分,公務人員對主管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或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其利益所提起之復審而言。
(2)相關大法官解釋:請領退休金拒絕(釋字187、201)、免職處分(釋字243)、考績結果之財產請求(釋字266)、互助金或其他公法上財產(釋字312)、任用審查不及格降低擬用官等(釋字323)、對審定給俸有爭執(釋字338),均系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權利有重大影響,或於公務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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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986
依據最新的法令來看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復審要件)
I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得..提起復審o
II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 得提起復審o
說明 :
1. 福利互助金和退休金雖然不是行政處分 , 依第二項規定(財產)也可以提起復審, 故(A)和(D)正確o
2. 行政處分可以說是處分 , 但是處分不一定是行政處分 , 僅是內部之管理措施 , 措施和行政處分天差地別 , 故(B)正確 , (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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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458
| 第 77 條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 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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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213
2大過才可以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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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415
兩大過就免職,可提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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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529
申誡以上之懲處 改列行政處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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