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關於行政訴訟文書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郵務機構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B)有訴訟代理人時,送達不得向當事人本人為之
(C)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之理由者,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仍視為送達
(D)應送達之處所不明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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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6884), C(202), D(254), E(0) #971657
統計: A(396), B(6884), C(202), D(254), E(0) #971657
詳解 (共 5 筆)
#1194221
行政訴訟法 66條
如果有訴訟代理人 原則上要向代理人送達
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訴訟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
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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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719
(A)行政訴訟法62條: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C)行政訴訟法74條: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D)行政訴訟法81條: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
理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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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769
第66條(送達應向訴訟代理人為之)
訴訟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B)有訴訟代理人時,送達不得向當事人本人為之
→ 有訴訟代理人時,送達得向當事人本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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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3647
(C)是「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之理由者,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仍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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