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種情況,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A)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致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損害
(B)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致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損害
(C)公有公共設施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D)公務員怠於行使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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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894), C(5611), D(767), E(0) #971664
統計: A(133), B(894), C(5611), D(767), E(0) #971664
詳解 (共 10 筆)
#1194188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X 不可抗力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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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022
C 大地震 龍捲風 隕石 核彈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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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420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不可抗力之因素..ex.天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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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823
國家不負賠償責任,代表屬於合法
合法=補償
違法=賠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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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907
《國家賠償法》108.12.18
§2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A)、(D)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3 (此條在修法時新增內容)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4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B)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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