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公務員之懲戒由何機關審議?
(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行政院訴願會
(D)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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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791), C(33), D(9396), E(0) #971672
統計: A(21), B(791), C(33), D(9396), E(0) #971672
詳解 (共 10 筆)
#1279676
考試看到這種題目都特別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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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602
會懷疑是不是要弄我們: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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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02
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之事件,交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前身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民國109年7月17日因立法院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而改名,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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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417
就覺得不會出這麼簡單,一定有詐(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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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12
公務員保障事件:救濟途徑採二元區分
依公務員保障法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第1項),分成兩種救濟方式。而有關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之(第2項)。以下分別就復審與申訴分別說明:
1. 復審、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又對於保訓會復審決定不服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72條)。
簡言之,涉及行政處分並認為行政處分違法者,應循復審、行政訴訟途徑。
2. 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而公務人員不得對於保訓會所為再申訴之決定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亦不得針對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簡言之,涉及非行政處分,且無涉違法性判斷者,應循申訴、再申訴途徑。
資料來源:國考加分-公務人員懲戒與救濟途徑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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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831
也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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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339
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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