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多少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A)5%
(B)10%
(C)20%
(D)25%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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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570), C(13), D(6), E(14) #280705
統計: A(65), B(570), C(13), D(6), E(14) #280705
詳解 (共 6 筆)
#3477681
依規定計算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
第 66-9 條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
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
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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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342
是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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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83
所得稅法第 66-3 條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
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二、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
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三、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第六十六條之四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
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滅
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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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9709
98年 - 98年 - 098年 地方五等#6664 #6664 --9題
107年起未分配盈餘稅稅率由原稅率10%修正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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