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 依「警察機關查獲職業性大賭場認定基準」規定,凡查獲賭博案件,經查明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
眾賭博,賭場查獲賭資現金、籌碼(含支票等有價證券)合計達新臺幣多少元以上,認定為職業性大賭場?
(A)100 萬元
(B)300 萬元
(C)500 萬元
(D)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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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31), C(41), D(33), E(0) #1196010
統計: A(238), B(31), C(41), D(33), E(0) #1196010
詳解 (共 2 筆)
#2829838
一、凡查獲賭博案件,經查明有營利之意圖,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均認定為職業性大賭場。 (一)、賭場為逃避檢查,設置有各種通風報信設施外,並有專人把風、保鑣、強索賭債、記帳或專供賭徒使用之交通工具者。 (二)、賭場查獲賭資現金、籌碼(含支票等有價證券)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或抽頭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或帳冊記載賭資累計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或有可供質押財物者。 (三)、賭場經查獲藏有槍砲、彈藥、刀械或提供、販賣毒品,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者。 (四)、賭場主持人或合夥人,經查明係列管流氓或不良組織幫派分子者。 (五)、賭場主持人,或利用郎中使用詐賭方法或特製之賭具詐欺者。 二、凡查獲依附國內外合法彩券開獎號碼簽賭之非法賭博案件(如六合彩、地下彩券投注站等),而符合第一點各款(不含第二款),且查獲傳真機5台以上或以電腦網路簽賭者,比照認定為職業性大賭場。 三、凡查獲以期貨、體技競賽、選舉結果為賭博標的或其他經警政署核定之網路賭博案件,而符合第一點各款(不含第二款),且現場查獲賭資金額(現金、支票、簽注單、傳真單、匯款單、帳冊、…等累計)明確記載收支金額合計新臺幣5仟萬元以上者,比照認定為職業性大賭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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