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請問下列何者並非各機關可自行規劃興建職務宿舍之土地?
(A)購買之私有地。
(B)撥用之公有土地。
(C)法院拍賣之土地。
(D)經管之老舊眷舍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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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89), C(910), D(139), E(0) #1834482
統計: A(202), B(89), C(910), D(139), E(0) #1834482
詳解 (共 5 筆)
#3488760
補充
不得以 租賃房地方式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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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4205
(A)購買之私有地(X;得興建)
(B)撥用之公有土地(X;得興建)
(C)法院拍賣之土地(O;不得興建)
(D)經管之老舊眷舍房地(X;得興建)
(B)撥用之公有土地(X;得興建)
(C)法院拍賣之土地(O;不得興建)
(D)經管之老舊眷舍房地(X;得興建)
宿舍管理手冊 第一章 總則
第 4 點
各機關除有特殊情形,並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外,不得以租賃房地之方式建置職務宿舍。
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規劃興建職務宿舍:
(一)業務性質特殊,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值勤。
(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
(三)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
(四)因延攬海外人才之特殊需要。
各機關規劃興建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之最大面積以三十三平方公尺為限;多房間職務宿舍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之最大面積以一百零六平方公尺為限。
各機關興建職務宿舍,應擬具興建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就經管之老舊眷舍房地或撥用之公有土地或購買之私有地,自行規劃興建,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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