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經過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的健康,應命其限期回收或銷燬,如果企業違反此規定者,得處新臺幣多少金額的罰鍰?
(A)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B)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C)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D)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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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 C(5), D(100), E(0) #442347

詳解 (共 1 筆)

#929725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8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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