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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47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47

年份:10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已刪除】75 下列敘述,何者由法律倫理之角度觀之,顯然不當?
(A)法官從事職務外之行為或活動,須嚴格掩飾自己之名銜或職務,俾免遭物議
(B)法官應避免一切應酬與交往,以確保執行職務之純潔無私
(C)法官於所承辦之案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至無關承辦案件之餽贈,雖無收受之限制,惟以低調、 審慎為宜,勿炫耀、招搖
(D)法官經常與律師交際應酬
(E)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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