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役男體位之判定對役男無憲法上權利之重大影響,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受羈押被告僅能針對看守所之處遇提出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大學生受退學以外之處分,只要侵害基本權利,皆得提起行政訴訟
(D)軍人申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範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統計: A(179), B(400), C(4851), D(355), E(0) #2052634
詳解 (共 8 筆)
其他答案我就不再贅述
但是C我想補充一個熱騰騰的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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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這代表什麼呢?
不管是什麼學校的學生,只要認為自己的權利,因為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的公權力措施受到侵害,即便不是像382號解釋提到的的退學或類此處分,也可以依照措施的性質提起相對應的行政爭訟。不會因為學生的身分是大學生,是中小學生而有所不同。
X (A)役男體位之判定對役男無憲法上權利之重大影響,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459 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X (B)受羈押被告僅能針對看守所之處遇提出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755號→得提起行政訴訟
O (C)大學生受退學以外之處分,只要侵害基本權利,皆得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684號→得提起行政訴訟
X (D)軍人申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範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430號→得提起行政訴訟
a.釋字459號: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0號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b.釋字653號: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n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n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n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n適當之規範。
c.釋字684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n,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d.釋字430號: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
(A)役男體位之判定對役男無憲法上權利之重大影響,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459 號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B)受羈押被告僅能針對看守所之處遇提出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755號【受刑人司法救濟案】修法完成前,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其案件之審理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C)大學生受退學以外之處分,只要侵害基本權利,皆得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D)軍人申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範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430 號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