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某一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的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①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牆壁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 ②樑及天花板以不燃材料建造 ③其上無樓層,屋頂為非防火構造或以耐燃材料建造 ④電氣設備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相關規定 ⑤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未超過 128 公斤。以上對其建築物構造、設備及儲存量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⑤
(C)①②④⑤
(D)①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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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822), C(5453), D(1593), E(0) #742550
統計: A(479), B(822), C(5453), D(1593), E(0) #742550
詳解 (共 6 筆)
#1288177
既然是公共危險物、可然性高壓及液化石油器的販賣場所,即屬高度危險區域,怎麼可能會用『非防火』之材料呢?題目真的要好好看清楚,多一個字或少一個字都會致命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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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754
公危法 第69條
(二)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2.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3.其上有樓層者,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三)電氣設備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相關規定。
第73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 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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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110
To 9F
出現『耐燃』之法條在↓
公危法第 21 條第七項
儲存倉庫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但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儲存粉狀及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
公共危險物品者,其屋頂得為防火構造;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得以耐燃材料或不燃材料設置天花板,
以保持內部適當溫度。
- 還是有耐燃,只不過僅有此法條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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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358075
第69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販賣場所:
(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2.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3.其上有樓層者,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三)不得使用火源。
(四)儲氣量八十公斤以上者,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二、容器檢驗場所:
(一)應符合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二)有洩漏液化石油氣之虞之設施,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三)使用燃氣設備者,應連動緊急遮斷裝置。
(四)不得使用火源。但因檢驗作業需要者,不在此限。
第73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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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答案應為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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