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A)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B)不需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C)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D)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進用 .
統計: A(38), B(1091), C(59), D(127), E(0) #2050879
詳解 (共 2 筆)
法規名稱:工友管理要點(現行法規)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18 日
四、各機關僱用之普通工友應注意其品德,並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A)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D)年滿18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20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僱用。
(三)(C)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
除前二項所定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各機關於僱用工友時,應將前三項及第五點所定條件,納入勞動契約規範,明定如有違反,且構成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者,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加附具結書,併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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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工友管理要點 (非現行法規)
修正時間: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
三、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B)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其工作性質或場所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五)年滿18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20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進用。
(六)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前二項所定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應具備之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工友。
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於僱用工友時,應將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條件,及依第三項另定之條件,納入勞動契約規範,明定如有違反且構成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規定要件者,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加附具結書,併案歸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8日行政院院授人綜字第 107600000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2點,並自即日生效
對照表,原第三點已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