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車輛管理手冊」規定,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滿十五年之公務車,有下列哪一項情形應辦理財產報廢?
(A)一次修理費用達新車購值20%以上
(B)近三年平均修理費用達新車購值15%以上
(C)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40%以上無法改善
(D)停駛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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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38), C(1566), D(61), E(0) #2050887

詳解 (共 3 筆)

#4470914

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財產報廢:

(一)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者。但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得留用 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車輛,被替代之車輛則應辦理報廢。

(二)已屆滿十五年之車輛。但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不在此限。

(三)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十五年之車輛,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1.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

2.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3.最近三年之維修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前項財產報廢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至轄管公路監理機 關辦理牌照繳銷;

其不堪使用或配合環保政策報廢之車輛,應辦 理報廢登記,不得再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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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350
一次修理費用達新車購值10%以上最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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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7421
 三十九、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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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169017
未解鎖
法規名稱:車輛管理手冊 修正時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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