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車輛管理手冊」規定,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滿十五年之公務車,有下列哪一項情形應辦理財產報廢?
(A)一次修理費用達新車購值20%以上
(B)近三年平均修理費用達新車購值15%以上
(C)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40%以上無法改善
(D)停駛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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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38), C(1566), D(61), E(0) #2050887
統計: A(125), B(38), C(1566), D(61), E(0) #2050887
詳解 (共 3 筆)
#4470914
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財產報廢:
(一)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者。但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得留用 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車輛,被替代之車輛則應辦理報廢。
(二)已屆滿十五年之車輛。但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不在此限。
(三)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十五年之車輛,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1.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
2.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3.最近三年之維修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前項財產報廢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至轄管公路監理機 關辦理牌照繳銷;
其不堪使用或配合環保政策報廢之車輛,應辦
理報廢登記,不得再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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