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7.關於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謂具結,不限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亦包含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
(B)所謂「虛偽之陳述」,包含上訴人就其聽聞而為陳述,或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
(C)以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此之所謂「故意」,包括證人根據自己之意見所作之判斷在內
(D)若虛偽陳述事項雖與案情有關,但不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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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 C(42), D(68), E(0) #267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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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1092978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A)所謂具結,不限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亦包含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 →限定證人、鑑定人、通譯
(B)所謂「虛偽之陳述」,包含上訴人就其聽聞而為陳述,或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
(C)以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此之所謂「故意」,包括證人根據自己之意見所作之判斷在內
(D)若虛偽陳述事項雖與案情有關,但不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則不構成本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A)所謂具結,不限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亦包含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 →限定證人、鑑定人、通譯
(B)所謂「虛偽之陳述」,
(C)以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此之所謂「故意」,
(D)若虛偽陳述事項雖與案情有關,但不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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