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之敘述事項,何者係屬錯誤?
(A)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
(B)臺灣原住民之姓名,以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登記,並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C)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D)僑居國外國民辦理改名之申請,若其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定
統計: A(83), B(293), C(55), D(2285), E(0) #310423
詳解 (共 6 筆)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
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
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回復傳統姓名者免
附),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
報之指定項目,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
,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
申報者為準。
僑居國外國民辦理第一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
二、在國內未設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定。
一、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准。
二、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准。
僑居國外國民辦理第一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
二、在國內未設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定。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僑居國外國民辦理第一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 二、在國內未設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定。
(A)姓名條例施行細則§3Ⅰ: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其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代替之。
(B)姓名條例§4Ⅰ: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C)姓名條例施行細則§6Ⅱ:臺灣原住民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D)姓名條例施行細則§4Ⅱ:僑居國外國民辦理前項(§4Ⅰ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等事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一、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准。二、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准。